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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就《婚姻法》第二十四條出臺補充規(guī)定, 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舉證成維權關鍵 。

泉州,離婚后的夫妻共同債務訴訟中,有不少成功擺脫“被負債”的例子。

女子好賭欠下60多萬元 前夫不知情擺脫“被負債”

家住泉州市區(qū)的李先生與妻子王某結(jié)婚多年,2002年至2003年期間,好賭的王某欠下了不少賭債,被債主追上門,李先生出面幫王某償還債務,隨后王某寫下一紙保證書,保證改掉賭博惡習。然而,王某仍背地里游走于各種賭場,再次欠下了不少債務。

2013年,李先生與王某達成離婚協(xié)議。2015年,已經(jīng)離婚兩年的李先生接到一紙訴狀,債權人狀告他和王某,要求償還60多萬元的民間借貸資金,訴狀顯示債務是從2010年至2014年期間所借,2014年王某與債權人達成還款協(xié)議,但是王某并未如期支付還款。

李先生如時應訴,但王某卻遲遲不肯露面。庭審期間,李先生出示了大量證據(jù),表明王某存在賭博、買六合彩、賭球等大量賭博行為,銀行流水賬也顯示王某很少向他匯款。2016年9月份,王某向法庭寄來了一份答辯狀,說明該借貸是她借來償還賭債,李先生并不知情。鑒于李先生提供了充分證據(jù),證明該債務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鯉城區(qū)法院駁回債權人請求,判定債務由王某承擔。

出軌男子舉債百萬元 前妻被判須一起還債

據(jù)法官介紹,此類訴訟最大的難點在于舉證,泉州的一些離婚夫妻也因為這一點,陷入“被負債”囧境。

家住德化的王麗(化名)發(fā)現(xiàn)丈夫李元(化名)的生活作風有問題,于2015年提出離婚。官司打了近一年,王麗終于“解脫”。不過半年后,一紙起訴書又將她推入深淵,起訴書上寫明,李元欠債100多萬元,債務發(fā)生于他和王麗婚姻存續(xù)期間,所以王麗被要求一起承擔債務。

王麗根本沒有證據(jù)表明自己不知道李元借債之事。咨詢律師后她得知,如果能證明李元所借債務并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法官可酌情考慮否決這是夫妻共同債務。王麗發(fā)現(xiàn)李元曾在一段時間內(nèi)在一家酒店開房近200次,且有酒店監(jiān)控為證,李元常常帶著另外的女人出入,她據(jù)此舉證,李元所借債務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證據(jù)呈上后,一審法庭支持李麗的主張,否決了債權人夫妻共同承擔債務的主張。不過債權人上訴后,二審法官依照《婚姻法》第24條規(guī)定,認為李麗無法證明債務發(fā)生時,債權人知道李麗對債務并不知情,而李麗所提供的李元出入酒店的記錄并不能證明所借債務就是花費于此,因此駁回王麗的主張,判決王麗和李元共同承擔100多萬元債務。

離婚后上了失信名單 只因前夫為父簽借條

王麗的遭遇并不鮮見,通過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的數(shù)據(jù)顯示,截至2017年2月份,泉州市依據(jù)“24條”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裁判案例有11246件,為全省之最,其中非舉債方配偶或前配偶對借債及其借款去向、用途不知情的案件不在少數(shù)。

去年5月,一篇名為《婚姻有風險,領證需謹慎》的文章,以超過600萬的閱讀量迅速傳開。作者“蘭瑾”為泉州人,2015年6月,結(jié)婚不到2年的“蘭瑾”離婚了,當時孩子只有6個月大。之后,她接到法院傳票才知自己背上了300多萬元的債務。

“我和前夫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他父親以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zhuǎn)為由讓他在多張借條上簽字,借條上注明現(xiàn)金交付,實際上我前夫沒收到也沒用到這些錢。但是,法院認定這是我們夫妻的共同債務。”蘭瑾在接受早報記者采訪時說。據(jù)了解,“蘭瑾”被起訴的第一筆款項有十幾萬元,法院終審判決她需承擔連帶責任。敗訴后,她已經(jīng)提交了再審申請。不過,她被法院納入了失信名單,并且有一張銀行卡被凍結(jié)。

【律師聲音】

實際操作中 有更多問題要解決

《補充規(guī)定》出臺以后,在律師界也引起很大的討論。許多律師認為規(guī)定只是將實際操作中遵循的一些原則進行“明確化”,但實際上仍有許多問題需要解決。

“如果一方能證明這是虛構(gòu)財務,或者借款人是用于違法用途的,大多數(shù)法官也會支持是一方的個人債務,重點是要有相關證據(jù)。”福建華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賴忠惠表示,《補充規(guī)定》出來之前,在實際操作中碰到上述兩種情況有可能會認定是個人債務,也有可能認定是夫妻共同債務,《補充規(guī)定》出來后,就起到明確作用,“明確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根據(jù)從業(yè)經(jīng)驗,實際操作中常常碰到的棘手問題是,要讓其中一方舉證表明自己對債務不知情,或者舉證債權人知道其中一方對債務并不知曉,這是很難的。“舉證‘有’容易,舉證‘無’是很難的。”賴忠惠說。

建議將舉證義務 分配給債權人

福建建達(泉州)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施爭榮介紹,《婚姻法》第二十四條出臺時的背景是,有人為了賺錢,大量舉債后將財產(chǎn)轉(zhuǎn)移至妻子名下,然后辦理離婚,以此逃避還債,當時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才出臺了“24條”,但這一條款卻沒有綜合考慮到?jīng)]有具名一方的利益。因此現(xiàn)實操作中,如果夫妻另一方不能證明債務為個人債務時,就會莫名背上債務。

她建議將舉證的義務分配給債權人。如果債權人要夫妻雙方共同承擔,那么在借出款項時就應該讓夫妻雙方同時簽字,這就明確了夫妻的共同責任。如果只有一人簽字,那就表示他愿意接受債務為他與簽字人的單方債務。

她還認為,對于《補充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補充通知,大意是給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法官在判決時應該綜合考慮,包括被告人的職業(yè)、收入、家庭情況等因素。比如一個公務員,沒有開公司,沒有家族企業(yè),他一年借幾十萬元,這很難讓人相信這些錢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綜合考慮這些情況給予判決,也許會更合理公平。

 

責任編輯: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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