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xiàn)在的位置:海峽網(wǎng)>新聞中心>福建頻道>閩南新聞>廈門新聞
分享

原標題:夫妻不離婚,也能分財產!廈門海滄現(xiàn)首例婚內財產分割

夫妻不離婚,也能分財產!廈門海滄現(xiàn)首例婚內財產分割

夫妻不離婚,也可以分割共同財產?法官說,可以!近日,海滄區(qū)人民法院針對首例婚內財產分割案件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一對夫妻在沒離婚的情況下對共有財產進行分割。

不過,并非任何情況都可以分割婚內財產。法官說,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只有在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時,才可以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分割共同財產。

特殊情況:媽媽起訴離婚,兒子不同意

張女士和阿軍(化名)兩人結婚十多年了,他們的兒子也已經年近10歲了。

剛開始,夫妻二人還算融洽,但后來雙方因子女教育問題以及婆媳關系等產生矛盾,最近兩年頻繁爭吵。

2018年6月30日,雙方在家中因瑣事發(fā)生糾紛,阿軍在爭執(zhí)過程中左手虎口處受傷,他為此報警處理。事后,派出所向張女士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誡書》。

之后,雙方分居,張女士搬離了兩人的小家。近日,張女士因認為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于是向法院起訴,提出離婚訴求。

這對夫妻在雙方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曾多次購買、出售房屋。最后一次,2018年4月,阿軍瞞著張女士將夫妻倆2016年購入的一套房產出售,所得房款全部打入婆婆名下的賬戶。

在知道阿軍私自出售房產后,張女士更堅定了提起離婚的決心。為此,張女士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涉及財產包括案涉房屋售房款、車位、存款等。另外,她還希望法院能將婚生子判給女方撫養(yǎng)。

不過,孩子并不同意父母離婚。庭審期間,法院依法詢問了婚生子的撫養(yǎng)意見。孩子表示:不希望父母離婚!

爭議焦點:夫妻不離婚,財產能分嗎?

近日,海滄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離婚官司。

法庭上,原告張女士說,丈夫瞞著她私自出售了一套房產,該房產的售房款項扣除銀行貸款之后剩余的96.5萬元,應該全部歸張女士。另外,夫妻二人其他的共同財產也應進行分割。

張女士還說,丈夫私自出售的這套房產,是夫妻二人共同出資購買的,現(xiàn)在丈夫通過其母親出售房產,售房款也打到婆婆賬戶,這屬于隱瞞、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面對妻子起訴,丈夫答辯說,他認為雙方感情尚未破裂,還未到無可挽回的地步,因此,他不同意離婚。阿軍也認真反思了婚姻中自己的過失,他認為,自己在丈夫和兒子兩種角色的碰撞中,并沒有起到一個好的潤滑與調和的作用。如果張女士愿意,阿軍會說服自己的母親住到弟弟或姐姐家中去,在家庭關系最為簡單的三口之家的核心家庭中好好經營,一起陪伴孩子,與孩子共同成長。

一審判決:不支持離婚,但支持分財產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數(shù)次調解中,阿軍表示愿意在家庭關系最為簡單的三口之家的核心家庭中好好經營及陪伴孩子成長。考慮到婚生子小寶已經不小了,經辦法官啟動家事調查員機制,由家事調查員介入與兩人婚生子溝通,小寶也表示希望能繼續(xù)維持家庭的完整。

此外,法院還請心理咨詢師介入。心理咨詢師單獨與張女士及小寶接觸后,給出了專業(yè)意見。心理咨詢師認為,小寶對于父母雙方的關系比較敏感,測試結果顯示,孩子不希望父母離婚。

因此,法院綜合雙方的情況,認為張女士主張雙方夫妻感情確已徹底破裂,依據(jù)尚不夠充分,不予以支持。由于雙方現(xiàn)已是分居狀態(tài),法院希望雙方藉此充分冷靜并慎重考慮,然后在尊重孩子意愿的基礎上正確對待婚姻家庭。

那么,在不離婚的情況下,應該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呢?張女士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并以阿軍隱匿財產為由,主張售房剩余款項96.5萬元應該歸她所有。對此,法院認為,本案可以僅對案涉房屋售房款依法予以分割,張女士55%,阿軍45%。

為何這樣判決?法官分析說,雖然首付款是從阿軍賬戶支付,但其來源是雙方出售共同房產所得款項。同時,張女士每月把按揭款轉至阿軍賬戶,再由阿軍支付,應認定夫妻雙方共同承擔每月按揭。

因此,法院結合其他證據(jù),依法認定阿軍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對案涉房產剩余售房款項95萬元確有隱瞞、轉移的情況,依法支持對該筆款項以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同時,考慮阿軍隱瞞、轉移的情況,法院酌定張女士分割55%,阿軍分割45%。

法官說法

哪些情況,不離婚可分財產?

法官說,夫或妻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應該經過雙方平等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一方擅自處分共同財產,數(shù)額巨大,且故意隱瞞的,對于財產可以予以分割,對過錯方可以不分或少分。

通常,只有在離婚時才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處理。但是,分居期間是隱匿財產的高發(fā)期。例如本案中,張女士因夫妻雙方產生矛盾而暫時分居,在分居期間,阿軍未將出售房產的情況告知張女士,且購房款匯入阿軍母親賬戶,直至張女士起訴。通過調查,張女士才知悉相關情況,其權利受到損害是顯而易見的。當然,對于部分財產的處分,并不影響其他財產的共同共有性質以及雙方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法官說,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除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以及一方負有法定扶養(yǎng)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yī)治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yī)療費用兩種情形外,一般不會得到支持。也就是說,有證據(jù)證明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可以分割共同財產。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海法/文 陶小莫/漫畫)

責任編輯:黃仙妹

最新廈門新聞 頻道推薦
進入新聞頻道新聞推薦
羅寧高速公路養(yǎng)護工程施工期間實施交通
進入圖片頻道最新圖文
進入視頻頻道最新視頻
一周熱點新聞
下載海湃客戶端
關注海峽網(wǎng)微信
?

職業(yè)道德監(jiān)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591-87095414 舉報郵箱:service@hxnews.com

本站游戲頻道作品版權歸作者所有,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權,請聯(lián)系我們,本站將在3個工作日內刪除。

溫馨提示:抵制不良游戲,拒絕盜版游戲,注意自我保護,謹防受騙上當,適度游戲益腦,沉迷游戲傷身,合理安排時間,享受健康生活。

CopyRight ?2016 海峽網(wǎng)(福建日報主管主辦) 版權所有 閩ICP備15008128號-2 閩互聯(lián)網(wǎng)新聞信息服務備案編號:20070802號

福建日報報業(yè)集團擁有海峽都市報(海峽網(wǎng))采編人員所創(chuàng)作作品之版權,未經報業(yè)集團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

版權說明| 海峽網(wǎng)全媒體廣告價| 聯(lián)系我們| 法律顧問| 舉報投訴| 海峽網(wǎng)跟帖評論自律管理承諾書

友情鏈接:新聞頻道?| 福建頻道?| 新聞聚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