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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jù)大漳州報道,近日,漳州市薌城區(qū)法院審理一起銀行卡被盜刷39萬多元,判決被告某銀行賠償原告丁先生的存款損失39萬多元!?。?/p>

這可是漳州首起銀行卡被盜刷、法院判決銀行承擔賠償?shù)陌咐。?/p>

丁先生到底怎么做到的?

銀行卡就在自己手邊,但在短短4分鐘內(nèi),被人盜刷39萬多元,這是漳州市民丁先生遭遇的驚魂一幕。

家住漳州的丁先生,在某銀行開設了牡丹靈通卡。

去年1月25日18時03分,丁某收到銀行短信,顯示他的銀行卡,出現(xiàn)4筆消費:9.8萬元、9.8萬元、、9.8萬元、9.85萬元。

該四筆消費發(fā)生地點為湖南長沙市長沙惠達衛(wèi)浴商行。

丁先生立即警覺起來,他采取了以下行動!

第一步:幾分鐘后,立即撥打某銀行95588電話辦理掛失業(yè)務。

第二步:當下在銀行漳州中山支行門口手持該卡,拍照片

第三步:他向漳州市公安局薌城分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報案。20分鐘后,該卡在漳州市薌城區(qū)ATM機被吞。

2016年2月5日,漳州市公安局薌城分局向丁先生出具《受案回執(zhí)》、《立案告知書》。2016年3月25日,丁某向薌城區(qū)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事實,有丁先生提供的某銀行牡丹靈通卡、銀行短信通知截屏、2016年1月25日丁先生在銀行漳州中山支行門口手持該卡的照片、該卡被吞卡的記錄、業(yè)務憑證、牡丹靈通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丁某的手機通話清單、漳州市公安局薌城分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出具的《報警回執(zhí)》、漳州市公安局薌城分局出具的《立案告知書》、《受案回執(zhí)》;被告提供的原告開戶資料、牡丹靈通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2012年1月16日及5月11日的個人業(yè)務憑證(簽單);以及雙方當事人的庭審陳述為據(jù)。

法庭交鋒

原告丁先生認為,根據(jù)其提供的2016年1月25日原告在被告某銀行漳州中山支行門口手持該卡的照片、該卡被吞卡的記錄等證據(jù),可以證明該儲蓄卡被盜刷時原告人在漳州市且卡未離身。

在原告卡未離身的情況下,該儲蓄卡在長沙市被盜刷消費合計392500元,屬于偽卡交易,被告某銀行作為該儲蓄卡的開立銀行,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使該儲蓄卡被他人盜刷,其應賠償原告的損失。

被告某銀行認為,原告需妥善保管儲蓄卡和密碼,因保管不善而造成損失,被告不應承擔責任。2012年1月16日及5月11日的兩筆取款的個人業(yè)務憑證(簽單)上的“丁建民”簽名并非原告所簽,對于原告將該卡交給他人保管使用,以致造成泄密的后果應由原告承擔,原告對存款被消費存在過錯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丁某與被告某銀行之間的儲蓄存款合同關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原告提供的證據(jù)足以證明該儲蓄卡于2016年1月25日消費合計392500元是被偽卡盜刷造成的,被告作為該儲蓄卡的開立銀行,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其應賠償原告的存款損失并支付相應的活期存款利息。

被告作為發(fā)卡行,對偽卡有識別的義務,本案偽卡盜刷行為的發(fā)生,足以證明被告所發(fā)行的儲蓄卡及交易系統(tǒng)存在著技術上的缺陷,據(jù)此,該儲蓄卡被盜刷392500元應由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判決

被告主張原告將該儲蓄卡交給他人保管使用、原告對本案存款被消費存在過錯責任,因被告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故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yè)銀行法》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被告某銀行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丁某存款損失392500元,并從2016年3月25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責任編輯: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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