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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凱歌拒絕道歉怎么回事?陳凱歌回憶錄涉誹謗邱路光事件回顧

在一起名譽侵權案件中,導演陳凱歌被法院認定在2009年出版的回憶錄中構成了對當事人邱路光的侵權。此后陳凱歌拒不道歉。2019年1月8日,海淀法院公告表示,因陳凱歌拒絕履行判決中書面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義務,根據當事人邱路光申請,法院刊登判決書部分內容向社會公示。

公告顯示,原告邱路光與被告陳凱歌名譽權糾紛一案,因陳凱歌拒絕履行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0203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即在“《法制日報》、《北京晚報》、《作家文摘》書面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義務,邱路光申請執(zhí)行,法院現將判決書的部分內容刊登如下:

法院判決認為,名譽,指社會對特定人的品行、道德、才干和情操等方面的綜合評價。名譽權,是民事主體對其名譽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權利。根據法律規(guī)定,“撰寫、發(fā)表文學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為描寫對象,僅是作品的情節(jié)與生活中某人的情況相似,不應認定侵害他人名譽權?;蛘唠m未寫明真實姓名和住址,但事實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事實為描寫對象,文中有侮辱、誹謗或者披露隱私的內容,致其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泄露并宣揚他人隱私,給他人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的,也是侵害名譽權的行為。隱私,通常是指個人的私生活,包括個人生活和行為上所不愿公開的一切秘密。

陳凱歌拒絕道歉怎么回事?陳凱歌回憶錄涉誹謗邱路光事件回顧

庭審中,陳凱歌經法院公告?zhèn)鲉疚吹酵V,實際放棄了答辯的權利。被告陳凱歌在不能證實自己所描述情節(jié)真實性的前提下,杜撰的原告邱路光與女護士接觸、私逃后又被抓回的經過,甚至被開除黨籍軍籍和判處刑罰的內容,具有誹謗、貶損原告邱路光人格、披露他人隱私的過錯,在一定范圍內勢必造成原告邱路光社會評價的降低,被告陳凱歌應承擔相應的侵犯原告邱路光名譽權的侵權責任。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如下:一、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被告陳凱歌在《法制日報》、《北京晚報》、《作家文摘》向原告邱路光書面賠禮道歉,消除影響,道歉信的具體內容由本院審核。

判決同時顯示,“如被告陳凱歌到期不履行,由本院將本判決書主文通過上述媒體發(fā)布,相應費用由被告陳凱歌負擔。”

責任編輯: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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