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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不僅給廣大人民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侵害,也對正常的生產(chǎn)、生活產(chǎn)生了極大影響。為及時預判疫情及疫情防控對消費合同類糾紛涉及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可能產(chǎn)生的影響,北京市一中院近日開展調研,以期為疫情防控期間消費合同糾紛化解提供法律指引,引導消費者理性消費,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本次疫情暴發(fā)正值春節(jié)消費旺季,受疫情影響,全國各地相繼采取出行限制、聚集限制、旅行限制等疫情防控舉措,提前制定的聚餐、旅行計劃將主動或被動地做出變化,涉及的消費服務合同在履行上會客觀上存在一定障礙,這些都極大增加了產(chǎn)生消費合同糾紛的可能。

針對這些涉服務合同領域易發(fā)生的消費合同糾紛,北京市一中院進行了法律分析和提示。

焦點1:預定的酒店去不了,定金能要回來嗎?

北京市一中院認為,受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的影響,消費者在疫情發(fā)生前與商家訂立餐飲住宿消費合同,但疫情發(fā)生后導致消費合同履行不能的,依法應認定發(fā)生不可抗力,消費者和經(jīng)營者都有權依法解除合同。

餐飲住宿的預訂一般情況下需要交付定金,在認定疫情及疫情防控舉措對該消費合同構成不可抗力時,消費者有權要求經(jīng)營者返回其交付的定金。

如果餐飲住宿合同的訂立發(fā)生在疫情及疫情防控期間,雙方對疫情及疫情防控舉措可能產(chǎn)生的影響應該有基本的把握,不屬于不能預見的情況,無其他正當理由,雙方不得援引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條款,消費者不得主張解除合同,返還定金;經(jīng)營者不得以服務成本增加,主張增加服務價款。

焦點2:旅游無法成行,哪些費用屬“不可退”?

因疫情及該防控措施導致旅游合同不能履行的構成不可抗力。依據(jù)旅游法第67條之規(guī)定,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jīng)向旅游者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另外,關于旅游合同解除后,在認定組團社扣除的費用是否屬于“不可退還”的費用時,強化組團社的舉證責任,同時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和公平原則,平衡旅游經(jīng)營者和消費者雙方的合法權益。

焦點3:出行受限,退票是否受阻?

客運合同即旅客運輸合同。本次疫情發(fā)生前后,受疫情及疫情防控舉措的影響大量客運合同出現(xiàn)履行不能或履行障礙。為此,鐵路運輸部門5次出臺相關免費退票措施。民航部門也先后下發(fā)免費退票通知,乘客在2020年1月28日0時前購買的機票,按相關要求,在飛機起飛前可免費辦理退票,不收取任何費用。鐵路運輸部門及民航部門接受符合按照其通知政策規(guī)定的消費者免費退票。

北京市一中院法官表示,在法律上,這被視為雙方對客運合同的變更、解除達成一致,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法律予以尊重。另外關于并未包含在上述通知政策中的乘客或者上述政策出臺前已辦理完退票的乘客能否要求承運人返還其退票費用,北京市一中院認為仍需要考察乘客變更、解除客運合同是否受到了疫情或疫情防控影響,是否導致了合同不能履行。若疫情或疫情防控對客運合同的履行構成了不可抗力,即使不在相關政策范圍內的乘客仍有權主張解除客運合同,不承擔退票費用。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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