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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保障房可繼承離婚可依法處置 廈門完善保障房管理工作 

廈門完善保障房管理工作 可繼承離婚可依法處置

已竣工的高林居住區(qū)保障房。

2006年以來,廈門已配售經濟適用住房3700多套、保障性商品房6000多套、按照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的人才住房1500多套。近日,為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度,經市政府同意,市建設部門發(fā)布了《關于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說明》(以下簡稱《說明》),對銷售型保障性住房在上市轉讓、繼承、離婚、擁有其它住房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做適當的調整或者予以明確規(guī)定。

交房滿5年有產權證可轉讓

根據《說明》,分配銷售的保障性住房自合同約定交房之日起滿5年且已辦理不動產登記的,從2017年7月1日起可申請上市轉讓,上市交易指導價按申請上市轉讓時的上市交易指導價執(zhí)行。

按照原來的政策,保障性住房辦理不動產登記滿5年方可上市轉讓。此次調整的用意是為了滿足有條件的居民盡快通過購買商品房等途徑改善居住條件的愿望。

另外,《說明》還強調,已購保障性住房上市轉讓后(含滿5年后按上市交易指導價交由政府回購),該申請家庭不得再申請購買或租賃保障性住房,杜絕通過保障性住房進行炒房的可能。

保障房可繼承但性質不變

對保障性住房的繼承和離婚問題,《說明》明確規(guī)定,保障性住房可以依法繼承,但繼承后保障性住房性質不變。其中,繼承人不屬于保障性住房的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的,不受“申請家庭已取得社會保障性住房后又擁有其它住房的,應當主動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申報并退出社會保障性住房”規(guī)定的限制。

另外,保障性住房權屬人離婚的,保障性住房可以根據人民法院出具的判決書、調解書或者婚姻登記機關確認的離婚協議書依法處置,但處置后保障性住房性質同樣不變。

買商品房后有一年時間過渡

《說明》還進一步明確了,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員可以通過購買、繼承、受贈等途徑擁有其它住房。但在本市擁有其它住房的,應當主動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申報,簽訂《退出保障性住房協議書》;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憑《協議書》出具《保障性住房家庭辦理其它住房不動產登記意見書》。保障性住房權屬人申請辦理其他不動房產登記時,需憑《意見書》,國土部門才能受理。

據了解,為方便老百姓,保障性住房權屬人在辦理不動產登記之日起,有一年的過渡期退出保障性住房。此外,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員僅繼承、受贈其它住房的部分產權,不受本規(guī)定限制。

子女滿18歲即可申請退出

同樣,申請保障性住房時,申請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須共同申請,但對未成年子女成年后是否可以退出共同申請的問題,新規(guī)對此也作出明確。

按照《說明》,未成年的保障性住房共同申請人年滿18周歲后,可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退出共同申請手續(xù)。該共同申請人退出后不再受保障性住房有關管理規(guī)定和原銷售合同約束。

據了解,根據以往的操作,共同申請的未成年子女要結婚才能申請退出,新規(guī)定大大減少了對保障性住房申請人的未成年子女成年后擁有其他住房的限制。

不忘初心,民生保障優(yōu)先

住房保障的出發(fā)點就是保障民生。

縱觀這份《說明》的內容,首先釋放出的是政策的誠意。根據近年來廈門保障房實際管理過程中遇到的具體情況,做出多項可喜的便民調整,體現出了更多人性化的服務。

比如,上市轉讓的時間提前了,明確了保障房的可繼承、可處置等。這些新內容,標志著廈門保障房管理又往前邁出了一大步。

同時,明確保障房可繼承、可處置,前提是保障房的性質不變。保障性住房家庭可以通過購買、繼承、受贈等途徑擁有其它住房,但要按相關程序、按時退出保障房等。政策的落腳點,又回到保障房的“保障性”這個核心上。

不忘初心?!墩f明》里的這種堅持,正是對于“保障房是‘雪中送炭’,不是‘錦上添花’”這條一以貫之的原則的堅持。畢竟“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

責任編輯:陳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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