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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平潭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發(fā)布,此舉將進一步加強全區(qū)電動自行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

《通告》指出,根據(jù)國家相關規(guī)定,非合格電動自行車已于2019年4月15日起,嚴禁銷售、購買;對已編號的不符合 《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的在用電動自行車,實驗區(qū)設置了過渡期, 過渡期至2022年4月14日,過渡期屆滿后,禁止上路行駛。

《通告》表明,合格電動自行車推行帶牌銷售方式,同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也可對個人通過合法渠道購買的合格電動自行車進行注冊登記;市民駕乘電動自行車時需嚴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則。

此外,《通告》還對合格電動自行車進行了明確說明,指出合格電動自行車應為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guī)范》且獲得CCC認證,并在福建省工信廳牽頭編制的非機動車產(chǎn)品目錄范圍內的電動自行車。(記者 陳夢菲)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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