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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輿論關注的“吳春紅投毒案”4月1日在河南省高院再審宣判。原審被告人吳春紅改判無罪。該案審判長當日在答記者問時稱,吳春紅已被當庭釋放,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2004年11月15日,河南省民權縣人和鎮(zhèn)周崗村兩名孩童中毒,致一死一傷,經警方偵查認定吳春紅為犯罪嫌疑人。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吳春紅無期徒刑,河南省高院維持該判決。之后,吳春紅及其親屬向河南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2019年10月24日,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河南省高院對該案依法公開開庭再審。期間,合議庭經過閱卷、充分聽取吳春紅及其辯護人的意見、赴案發(fā)地核實證據(jù)、詢問部分證人和原偵查人員,對案件進行全面審查。

4月1日,該案宣判后,該案審判長在回應為何改判吳春紅無罪時稱,經再審查明,2004年11月14日,吳春紅到周崗村王某勝家交電費。次日,王某勝用家中豆糝及面瓢內的面粉煎了面托,其子王某龍、王某峰食用后先后中毒,王某龍經搶救無效死亡,王某峰獲救。經鑒定,二人均系毒鼠強中毒,面托及面瓢內面粉均檢出毒鼠強成分。

再審認為,原審認定吳春紅犯故意殺人罪的主要證據(jù)是:吳春紅在案發(fā)前一天早上曾到被害人家,案發(fā)后吳春紅曾作過有罪供述,以及證人證言、現(xiàn)場勘查筆錄、刑事技術鑒定結論等。但經審理,吳春紅的有罪供述中對多個犯罪細節(jié)的供述前后不一致,且與部分證人證言存在矛盾,有罪供述的作案動機及選擇的作案時機不合常理,且吳春紅在偵查階段已翻供,否認犯罪。本案缺乏證明吳春紅犯罪的客觀證據(jù),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綜上,原判據(jù)以定案的證據(jù)沒有形成完整鎖鏈,沒有達到證據(jù)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原審認定吳春紅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經河南省高院審判委員會研究,吳春紅及其辯護人認為吳春紅無罪的意見、河南省檢察院出庭檢察員建議改判吳春紅無罪的意見正確,符合疑罪從無的刑事審判原則,予以采納。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該案審判長稱,宣判后,吳春紅已被當庭釋放,合議庭已告知其可以依法向河南省高院申請國家賠償,法院將依法作出賠償決定。

責任編輯: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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