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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女士和李先生12年前結婚時簽訂一份《約定》,含“雙方的收入由各自支配;婚前婚后的公積金均歸各自所有”的內容。張女士婚前購買了一套商品房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公積金還貸。雙方2022年因感情破裂訴訟離婚,李先生請求法院判決張女士就婚前購買的房產補償其婚后還貸及增值部分。為此,張女士咨詢福州市婦聯合作公益律師,并提交雙方簽訂的《約定》及房產證、結婚證、公積金還款記錄等證據。

市婦聯合作公益律師接待并提出意見:原則上房產為一方婚前購置,并登記在其名下,離婚時其應向另一方補償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但本案中張女士和李先生于婚內簽訂的《約定》屬于夫妻財產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因此合法有效。該《約定》已明確了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雙方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因此張女士用于還貸的公積金收入屬于其個人財產,不屬于雙方婚內共同財產,所以無需補償李先生房產的婚后還貸款項及增值部分。最后,法院駁回李先生的訴求。

案例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guī)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余建芹)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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