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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林某在網(wǎng)絡購物平臺以3000元的價格購買了一張木桌,后因不喜歡向商家申請退貨,同時委托某物流公司運輸??紤]到大件物品運輸,且路程較遠,林某還購買了足額保價。當年12月30日,商家聯(lián)系林某,還向林某展示了收到家具的破損圖片,稱商品破損已影響二次銷售,他們只能拒收,不能給林某退貨退款,請林某聯(lián)系物流公司。物流公司承認貨物是在運輸過程中損壞,但賠償標準應依據(jù)雙方簽訂的運輸合同為準,愿意承擔維修費500元。該案如何處理?

解析

福建閩眾律師事務所馬夢婷律師:首先,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損壞,承運人未能證明系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的損耗以及系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本案中貨物是否構成全損,應以貨物實際價值減損程度判斷,林某簽訂運輸合同的目的是向商家退貨退款,現(xiàn)因貨物損壞導致商家拒收,林某已經(jīng)無法退貨退款,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即對林某而言該貨物價值損失為因無法退貨產生的全部價款損失,所以物流公司應全額賠償林某的損失3000元。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八百三十二條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記者 葉智勤)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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